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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全文)

2015-07-09 13: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审批水电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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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按照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核准程序。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须按照并联办理的要求征求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联审批是国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工作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加快建立“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并联审批机制,尽可能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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