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核电核电建设与运行综合正文

核损害赔偿 谁来埋单?

2015-07-16 11:3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唐斐婷关键词:核损害核安全核能利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9501亿日元。

这是日本原子能损害赔偿和反应堆报废等支援机构近日在福岛核事故损失赔偿估算总额中增加的数字。

消息称,东京电力公司和这一机构将于近期向日本政府申请批准新的重组计划。如果得到批准,福岛核事故赔偿总额将达7075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3619亿元)。

核电,在给我们带来清洁能源的同时,也带来了担忧。核事故发生后谁来赔偿?如何赔偿?企业是否有能力支付巨额赔款?公众的权益如何保障?

随着我国核电发展步伐的加快,核安全顶层法律——《核安全法》的出台一直受到业内外人士的期待。其中,有关核损害赔偿的内容也聚焦各方关注。

核损害赔偿制度亟待完善

据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现行有关放射性的唯一专门法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这里提出的放射性污染与核损害有一定关联,但并非一个概念。”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的邹荣告诉记者,“核损害是由核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与放射性污染是有区别的,核损害只能由核事故引发,但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并不局限于核事故,还包括其他情况,比如放射源丢失等辐射事故也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等”。

“当前,我国法律层面尚未对核损害赔偿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邹荣补充道。

据了解,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早年大亚湾核电厂技术引进引发的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经过多年完善,对促进我国核电发展、保障我国良好的核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前形势下,也存在一定局限。

“国务院曾就核损害赔偿专门做出两次批复,但因受制于文件的内容和形式,仅针对当时现实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了规定,并未从构建核损害赔偿体系的全局角度考虑。”邹荣进一步指出,“由于国务院批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核损害赔偿的有关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一般不宜进行规定,因此难以承担构建系统全面核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重任。”

当前企业责任额度偏低

根据批复规定,当前我国核电站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赔偿限额为3亿元,这意味着营运者超出以上赔偿限额的补偿责任将由国家兜底。

原标题:核损害赔偿 谁来埋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核损害查看更多>核安全查看更多>核能利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