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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解读】中国电力市场化交易该走向何方?

2015-07-28 08:2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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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若干意见”中,调度独立只字未提,输电独立只达到价格核算的软件层面、而保留了独买独卖的硬件结构,电力交易独立呢?则增加了“相对”2字。这样,三件事只提了两个、还都是“半吊子”,更缺乏三者关系的系统考虑,距离真正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实在有些远。

关于“交易机构相对独立”8个字,笔者认为:

第一,“相对独立”起码要是一种“独立”,是应与“完全独立”相对应、相对比的,它应更接近“完全独立”而不应接近“不独立”“假独立”;

第二,这种“独立”是相比于目前状态的独立、是相比于作为电网企业内设机构的独立,因此从电网企业中走出来是基本要求;

第三,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依然要是一个交易机构,它的房屋、设备甚至人员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与电网企业有一定纠葛,但其基本职能、机构、编制、财务等在第一时间应是完整而独立的;

第四,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只有依托公权力才可能实现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独立,政府应通过法规规章等正式形式为交易机构赋权,明确其行业公共机构的属性,并拥有干部人事管理权;

第五、保证交易机构的完整性,顺利完成此项改革任务,使其尽快发挥作用,关键就在于“整建制划拨”5字,即将电网企业现有的三级交易机构直接整体独立出来。

——事实上自2007年以来,电网企业在内部所推行的调度/交易分开,本身早有弃车保帅的思想准备与组织准备,交易机构整建制划拨是它们能够承受并且有把握实施的;反之,如果在人家都不怕你来拿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如果还畏缩不前,就实在没有一点儿改革的样子、政府的样子啦!

总之,在电网企业保留了独买独卖业务结构的情况下,所谓“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的风险很大,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失去其独立性,反而成为公权私用固化垄断集团利益的帮手。

海外观察:英国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性

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简称“9号文”)在各方期待下正式下发,其中提到“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由于该提法未明确将交易中心脱离电网企业,因此一些声音认为此次改革力度仍属温和,未超出2002年“5号文”范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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