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报道正文

【案与法】居民家中发生触电意外告电企?

2015-07-29 14:13来源:中电新闻网关键词:安全用电漏电保护器淮北供电公司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判决结果

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供电企业不担责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就损害事实、供电公司的过错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博某死亡后,其家人未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致使博某是否为触电死亡、触电的具体成因等事实无法查明。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即使博某系电击致死,原告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供电公司有为用电居民无偿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义务,以及博某死亡与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有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专家解读

供电公司非涉案线路产权人,不应承担责任

安徽省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云春认为,本案中,博某死因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博某死亡原因需要由有权力的专业司法机构作出认定,而不能通过非专业人员的主观判断予以推定。本案中所有指称博某系触电死亡的当事人或证人均无医学从业经历,对其死因的判断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本案系一般侵权之诉,原告对博某死亡原因及被告是否具有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本案中,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电表箱出线端,即产权分界点在电表箱的出线一端。从现场图片看,产权分界点距受害人居所还有几十米的距离。依照上述规定,涉案线路的运行维护应由原告负责。本案中,涉案线路的产权属于原告,维护管理及线路所造成的损害亦应由其承担。被告不是涉案线路的产权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对案件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案与法】居民家中发生意外告电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安全用电查看更多>漏电保护器查看更多>淮北供电公司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