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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与法】居民家中发生触电意外告电企?

2015-07-29 14:13来源:中电新闻网关键词:安全用电漏电保护器淮北供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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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在自家水泵房被发现倒地身亡,其妻张某、父母、子女均认为博某是因为触电死亡,遂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01565.76元。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起因

居民家中水泵房内死亡,死因不明

2012年4月15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博庄社区居民张某在自家水泵房内发现丈夫博某倒地死亡,随即打电话报警。淮北阳光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接到博某亲友电话赶到现场,发现水泵房地面全是水,墙上有一块电表,电表下拖出一根电线,下面有一个水泵,还有一开关和电源插座,博某尸体已不在现场。公安机关要求做死因鉴定,受害人家属未予确认,由于缺乏法医鉴定结论,博某死因不明。

审理过程

供电企业依法提供证据,维护企业利益

事发后,博某家人将淮北供电公司诉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侵权责任适用何种责任构成的归责责任,二是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如何赔偿。法院认为,居民因低压电触电损害事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确定归责责任。该案是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

原告认为受害人博某是触电死亡,但由于没有经过科学检验和鉴定,博某死亡是否是触电事故以及触电事故方式都不清楚。原告举证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博庄社区出具的证明,说明供电公司统一更换智能电表时,为部分居民无偿安装了漏电保护器,部分未安装,以说明淮北供电公司有过错。法院认为,博庄社区出具的证明,没有附带原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依照《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由电力使用者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不是淮北供电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防漏电技术措施,漏电保护器有严格、规范、科学的安装、运行、管理制度,单就使用中漏电保护器按漏电保护特性进行定期试验是用电使用人的职责。在欠缺博某死因鉴定的情况下,不能得出博某死亡与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举证既不能证明博某死亡与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淮北供电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8816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博某之死符合电击致死的特征,淮北供电公司有为博某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义务,博某之死与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期间,原告出示了淮北供电公司市郊供电营业所《居民漏电保护器使用告知单》一份,以证明供电公司有告知用电居民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义务。淮北供电公司质证认为,告知单不能反映供电公司有告知义务,供电公司是否有此义务需要由法律规定。相反,该告知单证明漏电保护器属用电人所有,应由用电人安装、使用、管理、掌控。法院认证意见为,告知单是对漏电保护器具有预防漏电事故作用的宣传告知单,同时,告知单载明“漏电保护器属客户资产”,告知单不能证明淮北供电公司有为用电居民无偿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法定义务。

原标题:【案与法】居民家中发生意外告电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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