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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15-07-31 11:58来源:北京市发改委微信关键词:电力需求侧管理电能服务北京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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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定额奖励标准

第九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分类与奖励标准(项目分类与奖励标准表见附件1)分档如下:

(一)基准型项目

第一类: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挡,分别为:300元/千瓦、400元/千瓦、500元/千瓦。

第二类: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挡,分别为:350元/千瓦、450元/千瓦、550元/千瓦。

第三类: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挡,分别为: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第四类: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440元/千瓦。

(二)整合型项目

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40元/千瓦。

(三)示范型项目

技术先进、运行控制优化、节电效果显著、项目运作模式新颖,能够成为节电技术典范或行业学习标杆的项目,奖励标准为采用同类技术的基准型项目奖励标准的1.2倍。

第十条 对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或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的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建设管理性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原则及相关要求从严核定经费支出标准,严格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

第五章 财政定额奖励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定额奖励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项目;

(二)项目未申报其他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申报项目已纳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库;

(四)项目产生的节约和转移的电力应能基本达到申报的要求;

(五)能效电厂的单个项目节约电力负荷在10千瓦以上;移峰填谷的单个项目转移高峰电力负荷达到20千瓦以上;

(六)项目需要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具备完善的电力电量统计和管理制度,节约和转移的电力负荷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项目承担单位能够按照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要求保证定期上报相关数据或资料;

(七)项目能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并签订的项目奖励合同(或协议);

(八)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项目的用户必须事先主动与电力公司签订电力负荷需求响应协议,并接到调度命令方实施减少电力负荷。

原标题: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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