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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角度看电改“破”与“立”

2015-08-12 06:59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余春平 潘炜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能源互联网输配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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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是打造新平台,这是“互联网+”对商品交换环节的创新。互联网时代的“平台”,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由多个主体共建、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共赢的开放性商业系统,平台所具有的多方互动机制,不仅能使其提供者在满足供需双方要求的同时从中赢利,还能使平台成为一个完善的、成长潜力巨大的“商业圈”。

从“互联网+”的角度看电力体制改革,可以看出“9号文”提出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正是“破”和“立”的过程。要把“9号文”落实到位,首先要完成的两项工作是:一、核定输配电价;二、将电网企业的运营模式规范到电能输送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打破电能产品只有单一购买者和单一销售者的格局,在多买多卖的“新平台”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否则,电网企业横亘在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放开售电侧、发展分布式电源等改革措施很难取得进展。

核定输配电价后,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价差作为其收入来源,而是成为电能商品的“快递员”,通过收取过网费来确保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可以还原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更好地促进电力商品的流通,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有助于充分发挥分电力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各环节的积极性。改变电网既是最大的买家,又是最大的卖家的身份后,其阻隔生产和消费的负面效应能够消除,能激发起消费带动生产、生产促进消费的良性循环,对生产环节,以销定产能抑制发电企业的盲目扩张冲动,对消费环节,市场化的电价机制可以减少不合理用电需求。

二是有助于解决电力规划、交易机构设置、售电侧放开等一系列问题。电网企业不再是市场裁判员,政府机构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监管、统筹规划的职责,有助于从更高层次上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和提高安全可靠性。电网企业不再从电力交易中牟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将得到消除,放开发用电计划有章可循、有理可依、那么交易中心继续放在电网企业内部,既符合电力交易的物理流程,也不会对市场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产生影响,困扰多年的交易机构设置问题将迎刃而解。

三是有助于电力交易“新平台”的形成,促进电力用户和全社会效益的提高。电网企业凭借现有的技术、信息和营销网络优势,别的竞争主体基本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只有在电网企业不再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条件下,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开展业务。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多元化的售电主体须树立起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仅简单满足用户的电力需求,还要主动将“互联网+”融入到电量预测、用电方案设计、电力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构建起和用户互动的生态圈,打造出服务全社会的电力交易新平台,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均供职于华能技术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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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互联网+”角度看电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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