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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涉及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全文)

2015-08-20 08:5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厂燃煤发电火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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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各市环保局要根据总量减排和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指导各国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废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监控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企业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凡总量减排或环评批复要求的监测项目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于无法实施自动监控的国控企业各市应依照《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所列七类情形判定,提交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于8月底前统一书面上报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各市备案备查。

2.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3.自动监测设备的联网,应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4.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实施方案》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局长专题会议纪要》(2008年第15次)的规定和要求,由市环保局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申请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正式验收。

(五)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1.任务分工

17市环保局承担辖区内的全部国控重点企业(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全部国控企业(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的人工监测。

2.审核范围

列入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国控企业,2015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

3.审核内容

(1)现场核查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及《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要求,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完成相关报告和表格,每月至少一次。

现场核查的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其中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包括仪器参数设置,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2)比对监测

内容: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要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流速等。

频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位置: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置的位置进行手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废气,对脱硫脱硝设施进、出口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采样位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置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4.设备故障期间开展人工监测

在国控企业(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市环保局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信息填报

省、市环保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得出评审结论,核发有效性审核标志。评审结论及标志核发信息要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并准确填报“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调度平台”和 “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中有关信息。

(六)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新增三项约束性考核指标之一。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对照国家确定的时间节点,切实解决监控基站建设联网验收、前端软件功能升级改造、不可控企业的确认、软件的部署、基本信息的录入等问题,确保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

1.可控国控企业基数确认。各市环保局要根据《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定期核实辖区内无法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国控企业,汇总整理齐全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后,统一上报环保部监察局审核确认。

2.可控国控企业信息填报。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要求,将核实的国控企业全部排放口、监控点位、监控污染物及考核数据个数或组数等信息录入国发软件,并传送至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根据各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及时录入各监测设备审核情况,及时上传证明凭证和修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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