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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8-21 15:34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能资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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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验收专家及专家组,依据海洋能资金项目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开展项目验收的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审核项目完成情况;

(二)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提出项目验收结论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自验收,配合科技司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正式验收;项目合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验收及正式验收工作,按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第三章 验收准备

第十一条 验收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变更事项批复件等);

(三)项目自验收报告;

(四)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的各类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调查数据等资料;

(七)项目经费决算及审计报告;

(八)购置仪器、设备等资产统计表;

(九)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归档证明及归档文件资料目录;

(十)验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示范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工程竣工图纸、各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现场试运行报告(含数据集)、第三方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文件。并网项目需提供电力部门出具的并网试运行证明。

产业化示范类和装备设计制造类项目还需提供工艺文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现场试运行报告(含数据集)、第三方测试报告。产业化示范类项目还需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方案和产品用户使用报告。

研究试验类涉及装置研发的项目还需提供现场试运行报告(含数据集)、第三方测试报告。

标准支撑服务类海洋能海上试验场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工程竣工图纸、各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现场试运行报告(含数据集)、测试运行使用报告。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类、产业化示范类、装备设计制造类、研究试验类涉及装置研发的项目在自验收前,应选择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对研发装置性能指标等进行第三方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在自验收前,应完成财务决算,并选择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验收文件及材料齐全性、成果应用等验收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价,完成自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自验收结束后,向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进行资料汇交,汇交资料为海洋环境调查资料。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出具汇交证明。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以上验收准备工作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国家项目验收申请提交至科技司,项目验收文件及材料(1份,含电子版光盘)提交至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审查。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在收到验收文件及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科技司。科技司根据审查意见批复国家项目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科技司适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的审查意见要求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次报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审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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