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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8-21 15:34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能资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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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项目验收申请提交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文件及材料(1份,含电子版光盘)提交至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审查。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在收到验收文件和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向科技司提出组织验收申请。科技司批复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的审查意见要求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对项目验收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

(一)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与合同书和实施方案的符合性;

(三)示范工程类项目重点审查示范效果、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对装备设计制造类项目重点审查装备在可靠性、可维护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措施;

(五)对研究试验类项目重点审查技术的可推广性。

第四章 正式验收

第十八条 国家项目验收由科技司负责组织,地方项目验收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司视情况参加地方项目验收,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作为技术与过程管理单位参与国家和地方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正式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业务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示范工程类、产业化示范类、装备设计制造类、研究试验类涉及装置研发的项目应先进行现场验收,其他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验收。财务验收与会议验收合并进行,提出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财务验收依据审计报告、整改报告以及单位有关帐表进行。

业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验收材料的齐全性;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考核指标实现程度;

(四)项目取得成果、实施成效及推广前景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抽取,专家库由海洋能开发中所涉及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由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技术专家应涵盖海洋工程、船舶制造、装备制造、电气工程等相关学科。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参加项目验收前,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法规,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汇报并对提交的文字材料进行审核、质询和打分,验收专家对项目管理、技术指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第三方测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独立进行量化考核并综合评价,经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包括财务意见)并公开宣读。

第二十五条 财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海洋能资金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海洋能资金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海洋能资金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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