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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5-08-21 15:34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能资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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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和指标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通过财务验收的,为通过验收。

1.验收材料齐全;

2.按期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3.达到考核指标和质量要求;

4.经费使用合理;

5.资料归档符合要求。

(二)示范工程类、产业化示范类、装备设计制造类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任务和指标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60%-70%,且通过财务验收,为结题。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2.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60%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任务合同书内容、考核指标和技术路线等;

5.示范工程类项目未开展工程建设或完成工程建设但海洋能发电装置未发电的;装备设计制造类未形成完整的海洋能装置,或形成完成的海洋能装置但没有发电记录的;研究试验类涉及样机研发项目没有发电记录的;支撑类项目、试验场项目不满足功能需要或不具备测试运行条件的;经第三方测试或系统示范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处理: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并在今后承担海洋能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单位,将予以公开通报,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承担海洋能资金项目的资格,项目合作单位根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相关责任。

(三)项目执行后,财政结余及经审计认为不符合国家财政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纸质版(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送交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填写“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资料交接记录”。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按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归档。

第二十九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不准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与验收无关的要求。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齐全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和专家组对项目验收建议和意见负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组织管理单位、项目过程和技术管理单位对各自职责工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使用已申请专利权的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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