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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大调整:涵盖十三个法律问题 拟设十项法律制度

2015-08-26 08:33来源:能源观察关键词:能源法能源行业电力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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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问题的简要说明:

第一个能源定位问题。在《能源法》与能源单行法和相关法的调整对象和相互关系问题上,按照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调整范围涵盖而不覆盖、衔接而不缺位、结合而不越位,综合性法律规范与单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留有空间,整体和谐的思路,对条文和制度作了精心安排。

第二个能源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企业主体、消费主体和涉外主体四类。

第三个能源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能源法修改的时候研究了近些年来大量文件,以避免冲突。能源法第七条把管理体制统合起来,综合监管就是能源局和发改委,专项监管是其他十几个部门。这次统称能源监管部门,综合和专项监督各司其职。

第四个章节的设计,对于08年的稿子重新梳理和整合,按照三个方面,将国家能源战略原则性规定写入总则;将能源战略规划、开发生产、供应消费、安全保障等按照产业链先后排序;农村作为特殊问题考虑;法律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问题兼顾,充分发挥原则的宏观指导作用。

原标题:重磅︱ 《能源法》大调整:涵盖十三个法律问题,拟设十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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