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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2015年 大用户直购电的基本形势与思考

2015-08-31 08:17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作者:赵克斌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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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方式

中发〔2015〕9号提出“ 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有序探索对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直接洽谈合同,实现多方直接交易。”“直接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决定交易事项,依法依规签订电网企业参与的三方合同。鼓励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

双边协商交易是直购电最根本的交易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取消。集中撮合等交易方式是双边协商交易的延伸或补充。需要说明的,任何交易方式与出清规则在不同的环境条件(如供需形势)下,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同时,不管是双边协商交易还是集中撮合交易,其本质是达成量价匹配的契约手段,不会必然产生节能减排调度的效果。电力市场化中如何兼顾节能减排需要政策创新和制度安排,当然,促进节能减排不能仅仅局限于直购电市场以及依靠市场手段。

●关于交易规模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有关交易规模的具体条款规定。但在各地出台的直购电实施方案中,一般就直购电规模进行了预设。

直购电规模应该是市场主体在遵从市场规律和规则下形成的一种交易结果。电力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发用电负荷特性以及相应的安全校核会对市场化规模形成真正的限制。即使试点过程中需要预设交易规模,也必须以遵从电力发供用的特性与调度安全校核原则为前提。

2015年,甘肃省原则上所有火电企业(不含自备电厂)无基数全电量纳入直接交易,直购电合同规模实际上已超出了安全约束的上线,导致签订直购电合同双方各月的发用电量严重不匹配。云南省火电基数电量低于预期的一个原因也是对各种电量规模的预设分配。分析2015年直购电开展情况,大部分规模大的省份基本存在产业结构单一、电力供大于需、经济转型困难等情况。必须防止直购电成了“优惠电”代名词的覆辙重蹈。

●关于容量剔除

容量剔除是指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其直接交易电量所对应的发电容量不再安排参与基数交易、临时交易及外送电交易。电监市场〔2009〕 50号规定“取得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合同期限内按照签订的合同电量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电力调度机构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计划电量。”“剔除容量原则上依据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对应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测算。”

从理论上讲,剔除容量符合发电量与机组容量和利用小时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保留和坚持容量剔除原则,并对剔除容量的测算办法进行完善。另外,“容量剔除”对发电企业“恶性竞价”有抑制作用。容量剔除与否对直购电市场影响很大,对其去留必须慎重对待,决不能轻易否决或避之不谈。2015年,部分省份取消了容量剔除,但又采取不同方式的电量奖励政策。如果不对容量剔除做出规定,无疑会导致各地政府在实际执行中的随意性,到时候还是要从国家层面来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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