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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2015年 大用户直购电的基本形势与思考

2015-08-31 08:17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作者:赵克斌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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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传导

电监市场〔2009〕20号、中发〔2015〕9号文提出“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严格意义上讲,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是开展直购电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凡开展直购电的地区,特别是直购电规模较大的地区必须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尽快分电压等级核定输配电价。

部分省份在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前,输配电价按照电力用户到户目录电价与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之差收取,这种做法保全了电网公司现有的盈利模式和利益,不符合中发〔2015〕9号文精神和要求,应尽快改变。单独核定输配电价,不仅仅改变电网公司现有的盈利模式,同时也为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搭建了一个公平的电价市场化平台。

●关于安全校核

安全校核主要考虑通道阻塞、调峰能力保障、新能源消纳、供热安全等方面。由于各地发电装机结构的千差万别,直购电市场中,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约定的直购电量不可能做到实时平衡。现货市场的安全校核应当而且必须按日进行;直购电市场安全校核周期难以细化到日,一般应按月进行。

当预测的月度准入电厂发电量大于用户用电量时,通过安全校核的月直购电量最大规模应不大于当月准入用户用电量;当预测的月度准入电厂发电量小于用户用电量时,通过安全校核的月直购电量最大规模应不大于当月准入电厂发电量。

安全校核通过的直购电量,既小于准入电厂发电量又小于用户用电量时,有利于形成理性的直购电价。2015年,个别省份不遵从电网安全校核的非科学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由上可知,发用电双方在最终签订直购电合同前面临安全校核带来的量价匹配风险。因此有关安全校核的相关信息应提前公示。

●其他

一是防止过度干预和过度竞争。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建议建立市场规则评审和监督机制。国家层面应对地方出台细则提出程序性等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出台实施细则应广泛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对市场过度竞争设定条件,必要时进行行政干预。

二是解决“双轨制”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注意解决好电力市场与计划“双轨制”带来的问题和矛盾。

(作者单位: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

延伸阅读:

【图说】新电改下大用户直购电十年变化

【盘点】2002~2015大用户直购电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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