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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5-09-06 08:4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节能量交易火电行业火电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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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建立节能长效机制,增强节能内生动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有机结合,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近期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发改委提出“十二五”期间在部分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我省通过兄弟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实地调研,并参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福建省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

节能量交易工作的开展,既是落实国务院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的重要举措,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要求。这将有利于强化用能企业的责任意识,增强用能单位节能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有机融合。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均衡节能的长效机制,推进我省节能工作持续深化。

二、节能量交易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为实现节能义务而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

节能量交易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全程监管;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的原则。

三、节能量交易的关键环节

(一)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

节能量交易主体范围是参照省节能条例规定的年耗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试点交易主体。由于节能量交易是一套全新的体系,需要逐步开展,初期交易主体宜选择能耗较大且产品结构相对简单的行业、企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初期交易主体拟选择水泥、钢铁、印染、造纸和火电等行业的部分企业。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交易主体的能源消耗量变动等情况,调整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

(二)节能量交易标杆的确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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