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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入存门槛 能源国企“混改”将有哪些利好

2015-10-07 07:57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蔺丽爽关键词:国企改革新能源电力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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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第四,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第五,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第六,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影响 单独成立石油管网总公司或成可能

可以说,国企“混改”的六大负面清单,明确了各类资本可以进入哪些领域、行业,以及可以进入到什么程度,有利于各类资本根据负面清单的要求,参与国企“混改”,寻找投资机会。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 不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有利于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此前有些领域民资难以进入,主要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领域可以向民资放开。这个负面清单是政府“放权”与行业“退出”的实质性动作,也是混改的核心。

在为混改营造良好环境部分,《意见》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取消涉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为民间资本参与混改创造便利条件,减少一些条条框框,有利于提升改革效率,使民间资本的参与更容易。具有垄断势力、财务绩效良好的国有企业缺乏引入非公有资本的内在动力,在引入非公企业资本时,常常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区位布局制订“特别条款”,加上人员身份转换和安置障碍,影响了非公有资本参与混改的积极性。破除行政垄断、消除非公经济发展的“玻璃门”。

原标题:能源国企“混改”将有哪些利好 民资进入存门槛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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