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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对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几个观点

2015-10-27 14:27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程官华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系统配售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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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来国家对农网改造实行了以下政策:

——农网改造总投资的20%(资本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国债资金转贷给各省(市、区)解决,其余主要由项目法人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2001年6月朱镕基总理在四川考察后,决定将四川阿坝、甘孜、凉山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的农网改造资本金比例由20%提高到50%、

——为支持西部大开发,国家财政部以财建[2000]144号文,将中央财政转贷给西部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国债资金,全部转为中央财政对省(市、区)拨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l]2466号)规定:农村电网改造贷款本息原则上在本省(区、市)全部售电量上均摊加价偿还;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征收的“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并人电价收取,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实行“一省两贷或多贷”的省(区、市)建立农网还贷基金,由各级电网经营企业收取后缴入国库,根据国家批复的各承贷主体农网贷款比例和投资完成情况,分别拨付给各承贷主体专项用于偿还农网改造贷款本息;贷款总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根据以上政策,四川大小电网的农网改造投资,资本金部分是中央财政对省财政的拔款,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由全省售电量加价征收2分钱解决,大电网用农网改造形成的资产控股股改地方电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部分资产应退还地方,所涉企业应还原为独立地方电力企业。

三、建有中小型骨干水电的地县,应实行自发自供就地就近供电,这符合分布式供电原则。

大电网利用其掌控的电力调度权极力营造独家买电、卖电的垄断经营格局。电力系统的调度机构设在大电网,不但直接调度原国家电力公司厂网分开后的发电厂,还规定地方不同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中型水电、地方骨干小水电只能直接并入大网实行只发不供,不能并入地方网实行又发又供与大网余缺调剂,极力营造独家买电、卖电的垄断经营格局。由于买电、卖电都有求于大网,就造成了四川地方电网、电源由其任意代管、上划、收购的局面。地方水电的上网电价一般执行由物价部门审定的所谓“标杆电价”,发供分开后的地方电网的下网电价则实行所谓的“趸售电价”,上网电价低,下网电价高,相差悬殊,有的达一倍以上,大电网获取了本应为地方所有的巨额收益。

很多被迫实行发供分开、电网被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从大网购电的趸售电价较高,而购当地小水电站的电价则很低,实际上,不少被代管的县电力企业是用低价购小水电的盈利来弥补高价购大网电发生的亏损。

直接并入大网由其统调的电站(包括火电、水电)的上网电量主要由大网确定,虽然都执行“上网标杆电价”,但由于“系统内”的电厂可以比“系统外”的水电获得更多上网电量计划,而且“系统内”多余的计划可以通过所谓的“水火置换”方法进行交易,被置换的中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只有每千瓦时几分钱,因此,某些地区曾出现停运火电厂的“利润”竞高于运行中小水电站利润的情况。

建设小水电和配套电网实行自发自供并与大电网并网调剂余缺,是改革开放以来四川发展地力的基本经验,被1982年水利电力部、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的《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肯定,并转发全国参照执行。个人认为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应大力宣传四川最有条件实行分布式供电,凡有中小水电的地方都可以实行又发又供,即对过去发供分开了的地方电力企业重新组合为发供合一的配售电公司,过去只准上大电网实行统调的中小水电,只要地方要求并有自行供电条件的,应改接入地方电网,今后地方新建的中小水电骨干电源,应允许接入地方电网实行又发又供,与大电网并网,余电上网、不足电网补充,用价格杠杆来解决整个电网丰枯、峰谷的差别电能问题。

原标题:我对四川电力体制改革的几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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