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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本轮电改是否削弱电网?看正反两方激辩

2015-12-03 10:2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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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电网搞售电独霸天下?未必!】

对于电网能否参与竞争性售电问题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观茶君也曾凑过热闹,写过《电网成立售电公司的N种结局》《什么是“对电网系售电公司实施不对称管制”——观茶君答网友问》等文章(见发表在“电力法律观察”里的旧文),并预测:如果电网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一家独大,国家可能会对其采取不对称管制。

不能怪观茶君的乌鸦嘴,这跟雾霾天出门要戴口罩一样,属于常识性问题:国家肯定会维护售电市场各主体之间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否则,电力体制改革就不会成功。

果然,今天,12月1日,国家能源局的网站上公布了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并同时发布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重要规章草案。在征求意见的《监管办法》中,除了提到一般的监管规则、处罚规则外,还特意制定了专门的条款,针对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和电网所属的售电企业进行特殊监管——传说中的不对称管制成真了!

从《监管办法》看,这种特殊监管分为两大类:

一、对电网的竞争性售电业务进行监管

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加强对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从这些规定看,竞争性售电业务有别于其他供电服务,也有别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观茶君觉得至少要做到:

1、办公分离:不能与其他业务一起办公,人员自然也要分开,各司其职,不能混岗;

2、财务独立:亲兄弟,明算账,各算各的,财务人员也要独立;

3、信息隔离:嗯,观茶君觉得这个有点难度,比如打电话算不算呢?要是两口子一个在电网、一个搞售电,那么问题来了…

二、对电网成立的售电公司进行监管

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监管办法》的第二十六条。根据该条,“电网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隔离”。也就是说,电网的售电公司至少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嗯,这就意味着不能采用电网分公司的形式;如果将电网的营销部直接改为售电公司的话,也必须做到财产独立了。

2、独立运营:从决策、人员、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都必须体现出独立性。观茶君提醒小伙伴注意人员的独立性。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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