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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本轮电改是否削弱电网?看正反两方激辩

2015-12-03 10:2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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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隔离:将售电公司的业务与市场化售电业务、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隔离,需要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人员独立:电网员工就是电网员工,售电公司的员工就是售电公司的员工,不能兼顾。

(2)资金独立:与前面提到的财务独立相仿,更强调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

(3)信息独立:嗯,如果严格要求,或许售电公司的领导就不能与电网公司的领导一起愉快地开会讨论售电问题了…

三、对电网的售电公司开展竞争性售电设置先决条件

其实,还不止如此,观茶君觉得下面的除外条款才是更致命的:同样根据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一)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四)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看到了吗?观茶君觉得,为了督促电网企业积极参与电改,国家也是拼了!

根据规定,电网的售电公司要想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不是没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而这些条件,不仅仅局限于售电侧改革本身,而是与电力交易机构的组建、电力市场的建设密切相关!从这些条款也可以读出国家的本意:

1、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不能从事争性售电。换言之,要想搞竞争性售电,就必须成立符合电改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

2、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很明显,虽然配套文件说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子公司的形式,但明显不被鼓励,反倒受到限制。

3、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从这里看,会员制的交易机构显然受到鼓励;而电网与发电合资的售电公司会受到某种限制。

4、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竞争性售电。哦,好吧,这是兜底条款,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观茶君觉得这是要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啊…

看了这些规定,观茶君相信很多小伙伴可能会换一种心情了…(电力法律观察)

延伸阅读:

【探索】专家:售电公司如何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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