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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2015-12-16 10:5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企业能源局派出机构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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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实施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国家能源局备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备案。其他电力企业向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事故灾害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责任事项: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2.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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