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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2015-12-16 10:5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企业能源局派出机构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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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5.《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电监会令第20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6.《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阶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询问笔录。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在检查中,应当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3.处理阶段: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监管机构可以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4.结束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3.《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二)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其他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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