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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2015-12-16 10:5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企业能源局派出机构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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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电力市场及市场运营情况的监管

实施依据: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2.《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责任事项:

1.监管内容:组织拟定电力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组织开展电力市场运行监管;组织开展能源规划、产业政策、重大项目的监管;组织开展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监管。

2.监管方式:制定监管规划,依法实施监管;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召开厂网联席会议;约访约谈;发布监管报告。

3.问题处理:总结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管建议;责令违规企业进行整改。

追责情形: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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