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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解读】从德国电力市场看中国的电力改革进程

2015-12-22 10:25来源:能源与环保作者:武连明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侧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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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电改前传

直到1998年,德国电力行业的特点还是根据1935年颁布的能源行业法案由能源供应公司(EVU)实行区域性垄断经营。在这63年期间一直由九家联合企业生产,并输送到地区及城镇的供电公司。这样的联合企业不仅运营输电网,同时也通过中、低电压电网直接给用户。用户在法律上必须从其所居住地的能源公司购买电力。这种垄断结构,电费由政府控制,必须经过授权,定价市场机制还不存在。供电公司之间电力大宗交易市场并不存在。电能的过网费用完全由一个供电地区的能源公司自行定制。当时的大型能源企业将发电,输电,配电和销售,交易业务垂直整合在一起。可以看出,德国在1998年的电网垄断特征与我国2002年前的电网形态类似。

德国电改后传

德国能源法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将过去的垂直整合模式进行分拆,并使电网运营商从电力产业价值链的其他行业中独立出来。电网运营商是完全独立的公司。通过这种分拆,大的能源公司改变了它们的公司形式,并进行了整合;在我国新的电改配套文件中虽然明确了电网输配电与交易职能的分离,但是并不像德国电力市场分拆的这么彻底。德国从过去的九个联合公司,到如今只有四个德国的输电系统运营商,每个运营商都有它自己的调度区域。在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的形式下,将发电,供电和配电联合在一个品牌下。根据能源法案这些联合控股公司不能影响其下属的拆分公司的经营方针,电力市场自由化的影响是,单独的电力经销商获准在德国的任何地方购电,并转售给电网客户,并且电网客户有权从任何目前在自己本区域内有供电权的经销商处购电。电力经销商营业的前提是其需要商业注册并隶属于一个平衡基团。

对我国的配套文件的理解,德国“平衡基团”的职能目前还归属在电网公司,虽然售电业务向社会资本开放,有利于促进配电网络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有利于改进供电服务,有利于提高电力供应保障水平,有利于降低用电客户用电成本,但是从放开用户的电压等级、用电量来看、整体市场规模并不大,总体来看,还是在稳步推进,先行先试,再普及推广;德国基于目前的电价机制,无论对于发电企业还是电力经销商来说,政府都不再进行监管和干预。在这方面,人们希望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来实现电力大宗和零售交易的有效竞争。相比之下,输电和配电网保持自然垄断。而垄断的利润通过联邦网络管理局的政府监管来限制。过网费必须由政府正式批准并公布。

随着自由化的发展,电力交易变得越来越活跃。德国对于电价机制的完全放开,对电网输配电网的监管,使得电力供应商自身没有发电业务,或者是从事金融领域而非从事电力行业的,也积极参与到电力交易中来,这是真正意义的电力市场。

总之,政府搭台,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大幕已开,接下来就看参与到这场“电改”大戏的各个“角色”,如何使出看家本领唱好这出戏。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应该是适度、有效、有序和有限的,在产权、运行与生产、金融等方面,遵循市场机制,施行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督,电力体制改革涉及电力系统的发、输、变、配、用各环节。同时,对于新能源的大规模接入、分布式能源广泛使用,如何协调与传统能源协同发展,高比例使用可再生能源,落实全额消纳新能源,都需要在实践中关注配套文件的落实程度,拭目以待。

原标题:【电改解读专辑】从德国电力市场看中国的电力改革进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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