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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电改】售电侧放开成发电企业关注焦点 激发电力市场活力

2015-12-30 14:01来源:发改委关键词:售电侧发电企业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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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激发电力市场活力

国家为促进公共事业发展,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对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以及偏远地区等重点民生用电进行合理补偿,明确规定自备电厂需承担基金及附加,并交纳系统备用容量费。据了解,自备电厂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好,有些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国家有关部委对该类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征收项目和范围存在差异为借口拒绝交纳,一些省市甚至在地方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征收或仅征收其中几项,特别是孤网运行自备电厂,不交纳任何政府性基金。还有部分企业拒交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这些企业及自备电厂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逃避了应承担的补贴民生的国家义务,损害了国家利益,并且起到了不良的负面引导作用,已导致部分公用电厂纷纷要求转为自备电厂,逃避规费。

为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促进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激发市场竞争活力,9号文明确规定,“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自备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承担与公用电厂同等的社会责任。《意见》对并网自备电厂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的条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标准,公平承担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基金及附加、交叉补贴,以及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满足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且需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对于自备电厂的监管,堵不如疏,需要借助市场化手段,建立健全自备电厂进入或退出电力市场机制,同时要兼顾政府监管措施,引导自备电厂灵活合法进入电力市场,积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切实发挥自备电厂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电力市场化改革可以提高效率,同时也需要进行适当的管制,通过一定的政策性激励或约束来促使发电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保证社会公平。《意见》从自备电厂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各方面作出规定,要求明确,措施具体,是规范燃煤自备电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引导燃煤自备电厂有序发展,落实9号文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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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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