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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首推电价改革 力争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2016-01-21 14:24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关键词:输配电价价格改革销售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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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在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实行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改革公办高等学校收费形成机制,高等学校学费由按学年收费逐步改为按学分收费,推动固定学制向弹性学制转变,2016年选取1-2所高等学校进行试点,逐步增加试点高等学校,条件成熟后在全省全面推行。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合理调整“211”工程高等学校、省属重点骨干大学与普通高等学校学费间的价差,适当拉开不同专业类别之间学费差距,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适时取消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收费政策。放开研究生教育阶段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收费行为规则,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八)推进旅游、养老、中介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有利于旅游业发展、有利于激发旅游消费潜力的原则,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区分不同类型景区、游览服务特点,实行不同价格管理形式。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市场发育成熟、竞争充分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九)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改革。根据财政增加投入的情况,对属于收费养人和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收费,逐步降低收费标准,最终实行零收费。对向少数人群提供的政府服务,原则上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服务成本核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限制,凡是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管理。建立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单位名录公示制度。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

三、建立健全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体系

(一)建立完善促进结构调整的差别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电价和差别水价政策,将差别电价、水价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电用水。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用电实行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完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对超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对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

(二)建立完善提高居民资源节约意识的阶梯价格政策体系。在居民生活方面,对满足基本需求的,实行较低价格,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对超出基本需求的,适当提高价格,通过价格政策引导居民合理节约使用资源。全面推行并完善居民生活用电、用气、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进一步扩大居民阶梯电价和水价覆盖面,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制度。新增供气城市同时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三)建立完善全面反映环境损害成本、污染物处理成本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对燃煤发电机组继续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对超低排放机组给予电价补偿,鼓励燃煤发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自2016年起,未达到新地标排放标准的不再享受环保电价政策。对秸秆切割、粉碎、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支持秸秆初加工发展。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分步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到2020年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提高到2014年收费标准的5-10倍。扩大排污费征收范围,研究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逐步调整至与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基本相当的水平。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探索开展用能权(用煤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

(四)建立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落实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变化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支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鼓励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争取国家光热、储能等新型示范项目试点电价及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支持。对风、光、储一体化发电项目给予电价扶持政策。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对抽水蓄能电站实行两部制电价。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充换电服务费与油(气)价格联动机制。

(五)建立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电、气、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对商贸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业中的商场(超市、门店)、餐饮店(馆)和宾馆用户,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大型商业超市、宾馆服务业采用电蓄热、电蓄冷设备,其设备低谷用电享受“双蓄”电价。落实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的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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