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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这一年:电网、发电、售电企业都想知道的那些事儿

2016-02-03 09:4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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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从目前的政策来看,电费仍由电网公司收取,那么新的配套文件出来后,是否会有具体的措施保证售电公司的电费收益?另外,调度等电网的数据全部存放在电网公司,目前不对售电企业开放,数据对售电企业来讲又是一个重要的运营依据,未来是否会进一步放开数据端口?

首先,整个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发电公司提出了电网公司的竞争性售电,现阶段电网公司具备收费系统,且有自己的渠道。下一步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对售电公司的收费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其公平性,保障售电公司的切身利益,这是之前提到的不对称监管,逐步放开市场,而不是先放开。为保障公平性,现阶段还是维持这个局面,并加强监管。

针对调度数据问题,目前发布调度数据信息是通过调度系统对调度平台数据、交易机构发布,通过网络通道、媒体通道进行详细发布,否则会影响售电侧,信息不够透明。总之,要保证市场的稳妥起步和公平运行。

数据的开放需要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支撑,亦云的云计算技术针对现有电网信息平台中的海量数据和资料,用虚拟化架构对其进行整合优化,这一架构能够极大的提高了相关信息数据的拓展性和灵活性、有效性。

10、在未试点区域开展直接交易,售电公司是否可以参与交易

不管是试点还是非试点地区都会有准入办法保证市场公平性。即将发布的《售电侧管理办法》里面就有明确的规定,售电公司2000万准入,包括人员、平台等,从事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要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最重要的是要拥有售电服务平台。

【质疑电改:三大问题尚待明确】

【问题1】同一供电营业区出现多个增量配网投资主体时,哪个主体可以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

文件提到,“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文件还提到,“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那么,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能存在原有电网企业(拥有存量配网资本)对于其配电网的运营权,也可能同时存在社会资本电网企业(拥有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对于其配电网的运营权。与原文提到的“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矛盾。是否应该一有投资增量配电网的电网企业出现,即重新划分供电营业区?但随之带来了新问题:谁划分,如何划分?

简单搜索了一下几个关键的文件探索其操作性,更发现了若干值得注意的问题。

其一是供电类业务许可证的申领问题。根据国家能源局2014年发布《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明确要求各派出机构完善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如何满足“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条件?假如原来的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拒绝达成划分协议,则意味着无法拿到能源局的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这很考验地方政府和能源局派出机构政策执行的能力。

其二是上位法的贯彻和执行问题。根据2015年新修编《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上位法规定依然故我,与电力市场的相关主体术语泾渭分明,除非下位法及实施细则中重新定义何为供电营业机构、电网企业是否等同于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机构与各市场主体如何对应等关键术语,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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