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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与增效双赢:环保风暴越来越厉害 企业必须担当起来

2016-02-19 08:52来源:《节能与环保》杂志作者:陈向国关键词:节能减排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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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责任分担模式的不合理影响了EPR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国EPR责任分摊尚无统一规范的责任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生产者承担回收和利用责任模式;销售者、其它组织或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承担回收利用责任模式;消费者承担废旧产品交回的责任模式。

上述几种责任模式,仍旧处于产品链条分段责任模式,注重的是污染治理,而对于优化产品生命周期,从全产业链的角度降低污染负荷考虑较少,这也主要是责任分摊模式尚未从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展开责任分摊的原因造成的。

今后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记者:我国的EPR的确还处在成长期。今后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那些?

乔琦:针对我国推行EPR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结合国外该制度的推广经验和我国国情,今后我国在推行该制度方面应重点解决如下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完善的EPR制度法律体系。针对EPR制度立法体系尚不健全的现状,建议从污染防治和资源高效利用角度,从国家的基本法中确立EPR的法律地位。比如,在环保基本法和循环经济法中明确EPR的法律地位,从各类污染防控法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部门法中确立EPR原则和宗旨以及推行措施,筛选重点产品制定EPR的技术政策和部门规章。同时,还应考虑绿色消费和绿色供应链实施EPR,通过制定“绿色消费法”明确消费者应承担的EPR责任类型和范围,制定绿色供应链的规章等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强化EPR制度的推行和落实,界定供应链条上不同主体的EPR责任及分摊模式。

二是明确EPR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主体。国外针对“生产者”的界定由产品、商品制造者到产品制造者和进口商,最终发展到产品链条上所有参与者的过程。因此,针对我国的EPR责任主体的界定,应遵循法律责任利益相关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原则,将产品生产者、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使用者以及后端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者作为EPR的法律责任主体群,共同但有区别的承担EPR的法律责任。

三是科学制定“共享分担”责任分摊模式。结合我国目前污染防治和资源高效利用的管理现状,我国对EPR责任分摊模式的建立,应采取分阶段、分类型的逐步推进模式,在EPR推行前期,重点采取生产者与政府之间进行共享分担,重点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选择重点行业领域如电子废物、报废汽车等领域开展EPR的推行;随着EPR制度推行进入成熟阶段,可适当以产品链条上全部的参与者共同分担,但在责任分摊上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记者:“共同但有区别”的含义是什么?

乔琦:“共同”是指产品全生命周期污染负荷和资源消耗的降低的根本目标;“有区别”是指在EPR五种责任类型分摊时各有侧重,比如,生产商负责产品的生态化设计,以保障产品生产、使用和消费乃至报废后的可资源可循环利用率,制造商则更多地承担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防控和资源的高效利用责任,零售和进口商则承担绿色产品采购的责任。与此同时,根据EPR实施产品类型差异,可适当选择生产者与废物回收企业或生产者责任组织共享。比如,汽车行业推行EPR,可通过市场合作方式实现汽车制造商与废旧汽车回收组织的合作方式,实现该领域EPR的实施和推行。

企业必须担当起来、行动起来

记者:尽管环保风暴越来越厉害,但仍然有地方打着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旗号,干着破环环境的事。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

乔琦: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想象,是把环境看成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人类对环境为所欲为已经习以为常。实际上,换个角度想,环境应该是帮助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实现了良好的环境与经济发展共存。我们应该与环境交朋友,而不是对她为所欲为。清洁生产就是和环境交朋友的方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督促、监督生产者与环境交朋友。一定要理清发展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千万不能把关系搞错。其实,清洁生产最好的东西就是在节能降耗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增效盈利。广西贵港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国外的经验也说明了这一点。

原标题:高端丨【原创】中国环境科学院副总工程师乔琦谈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与增效双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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