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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2016-02-23 10:2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清洁利用煤炭经营企业脱硫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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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聊城市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政策措施,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支持清洁燃烧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燃煤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设备,对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具体内容如下:

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2月 4 日

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源头防治、过程监管、严管煤质、达标排放、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政策措施,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支持清洁燃烧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政府制定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 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经信部门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监管和组织、协调、指导煤炭清洁利用促进工作,督促企业高效清洁利用煤炭资源。

公安部门负责对在行政执法中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处置;负责对违规违法运输车辆进行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单位、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煤炭检验检测化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计量器具依法实施检定或校准。

交通运输、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对煤炭电子交易平台、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物流、煤炭期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集中住宅区等周边和河流两侧 2千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经营性储煤场。除此之外,已建成的储煤场地经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聊城市储煤场地规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规划建设(新建、改扩建)2~3 处经营性储煤场地,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入驻经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把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纳入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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