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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煤电超低排放致敬!能源局力荐国电集团环保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及作业标准(试行)

2016-02-26 12: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国电集团煤电环保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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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 大型起重机械

4.3.3.5.1 业主方应组织、督促承包方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进场的塔吊、履带吊等大型起重机械及提供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评估。起重机械及配件应当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方可入场。

4.3.3.5.2 承包方应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对起重机械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4.3.3.5.3 必须由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工作。塔式起重机投用前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承包方必须建立并执行塔式起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

4.3.3.5.4 参加起重吊装作业的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

4.4 开工准备

4.4.1 签订安全协议

4.4.1.1 施工前,业主方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到期后,重新签订。

4.4.1.2 安全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业主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要求;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方对环保改造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环保改造工程有关方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及要求等。

4.4.1.3 安全协议签订之前,业主方、监理方、承包方均需熟悉改造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质量要求,承包方按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等,并经监理方、业主方进行审核、批准,同时报业主方安监部门备案。

4.4.1.4 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得施工。安全协议一经生效后,业主方、承包方均必须严肃认真履行,不得违反协议规定。

4.4.1.5 环保改造工程中有多个承包单位,业主方应当与各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属于 EPC 工程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方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业主方(总承包方)负责对承包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4.4.2 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4.4.2.1 环保改造工程业主方应当成立工程项目小组,每天召开协调会,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布置安全管理要求。

4.4.2.2 承包方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员的学历、经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持有有效资质证书。承包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不得由劳务派遣人员担任。

4.4.2.3 承包方应当建立安全网络小组,每周召开安全例会,每月进行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小结,工程结束后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总结。

4.4.2.4 承包方各作业小组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每日召开“站班会”,检查作业人员衣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精神状况,在布置施工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每周召开安全学习活动,每月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小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4.4.3 缴纳安全保证金

承包方在开工前依照合同向业主方交纳一定比例(不少于工程建安费的 2%)的安全保证金。作为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接受业主方的考核。

4.4.4 安全技术交底

4.4.4.1 在环保改造工程开工前,业主方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4.4.4.2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4.4.2 交底内容。环保改造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点,包括:影响运行机组安全、高处作业、交叉作业、物体打击、用电安全等。涉及土建作业、机务安装、电气安装、防腐作业、系统调试等,要分阶段进行二次现场交底。

4.4.4.3 环保改造工程开工后,承包方必须重点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不安全事件的施工区域做好危险源点分析,并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经业主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安全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置现场作业监护人。

4.4.5 工作票管理

4.4.5.1 环保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如涉及运行机组区域及其它汽、水、电等公用系统内施工,必须办理专项工作票,禁火区域动火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中必须明确与运行设备及系统的可靠隔离措施。

4.4.5.2 业主方负责办理工作票,并承担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承包方人员不得承担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许可人”。

4.4.6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管理

4.4.6.1 承包方应当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进入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及《特种设备操作证》(原件或复印件)。

4.4.6.2 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业主方现场电动葫芦等特种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操作现场特种设备。

4.4.6.3 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特种设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4.4.6.4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备案或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4.4.6.5 监理方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见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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