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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放得下”还要“接得住”—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调查(附试点改革方案)

2016-03-23 08:50来源:新华网作者:王衡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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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科学审批,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时间,提高效率,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严控环境风险,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要统筹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和产业发展,重点把握五项原则。

(一)依法依规。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大胆探索,创新机制,以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二)分类审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及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类审批。以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依据分别采取豁免、备案、审批方式进行分类审批管理。

(三)提升服务。建立并完善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环评由政府负责完成的工作机制。通过强化技术支撑、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环评文件“瘦身”、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提升环评监测效能等手段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管。加强对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采取县级普查、市级抽查、专项检查的办法,加大各类项目环保措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确保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管得住。

(五)先行先试。按照国家和省上下放的审批事项,适度下放市级审批权、制定审批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先行试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大胆探索,大胆试验。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行区域差别化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管理

按照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分的重点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将全市划分为特殊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城市人居功能区、工业准入优先区5个区域(见附件1)。对5个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

1.特殊环境敏感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中的国家和省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特殊环境敏感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2.重点生态功能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

3.农产品主产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限制开发区域中的农产品主产区。农产品主产区以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为目标,严格控制非农业开发活动,支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防止不合理开发对农业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

4.城市人居功能区:以居住、商贸、文教科研为主的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点状开发区中的各县(区)城区规划区、点状开发的乡镇(村社居民点)规划区等。城市人居功能区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重污染项目“只出不进”,科学控制工业开发活动,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5.工业准入优先区:张掖市主体功能区划重点开发区域中产业集聚区、限制开发区域中的点状开发区和各级政府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工业准入优先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 进园入区。优先顺序为:张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民乐生态工业园区;省级工业园区及开发区;市县级工业园区及开发区;其它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开发区。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

依据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分为豁免、备案、审批三大类,制定《张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名录(试行)》(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告。

1.豁免管理。对未列入环保部公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进行豁免管理,按制定的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以不免除法律责任和义务为前提办理豁免手续。

2.备案管理。对部分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按照《张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名录(试行)》中的备案类目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关仅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环评编制单位对其环评文件和评价结论负责;应填写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环保可信度和可行性负责。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必要的备案前公示外,审批 机构一般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和技术评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3.审批管理。将审批权限内的审批类项 目进行再分类管理,依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再细化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项目原则为报告书类项目和报告表类项目中污染较大的项目,在严格审批流程的同时优化审批时限;B类原则为登记表和报告表类未列入备案名录中的其它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

(三)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

1.下放审批权限。将总投资1亿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投资2亿元(含)以下医院;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不含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类单纯化学品混合和分装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含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不含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项目);麦芽、饲料、植物油、肉禽类、蛋品、水产品加工项目;养殖场(区)、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制种、农业垦殖、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森林 采伐项目、引水配水工程、非金属矿的开发(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及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土砂石开采、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按照环保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跨县区行政区域除外)等项目环评审批、变更及验收权限下放至县 (区)环境保护部门。

2.减少审批前置。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只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其它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不涉及污染物总量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下级环保部门无需再出具预审意见。

3.优化审批手续。对符合环境准入和总量准入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豁免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环境保护承诺书后当场受理,即报即批。豁免材料移交环境监察机构备查。

原标题:中国政府网:“放得下”还要“接得住”—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调查(附试点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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