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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放得下”还要“接得住”—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调查(附试点改革方案)

2016-03-23 08:50来源:新华网作者:王衡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燃煤发电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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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出具环境保护承诺书后即报即受理。建设单位在填写备案申请表、履行相关承诺后将备案材料上报环评审批机构,经环评审批机构形式审查认为资料齐全的,经公示后出具备案审查通知书,并及时将备案材料移交环境监察机构,由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做好现场“三同时”监管工作,及时处理相关环境污染和信访等事宜。

审批类项目,对政府投资的不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水利、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政府公益惠民项目,环保部门出具初步意见,用于其他审批部门办理手续流转。A类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后按审批权限 审批,其中属县(区)审批的可由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后由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B类项目取消专家评审环节,由有 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审批。

4.优化环评批复内容。项目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可行,符合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要求的前提下,环评批复文件不再详细描述项目建设内容和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仅进行原则性批复,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内容。

5.优化审批时限。依据审批类名录,明确审批时限和责任。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

对豁免类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办结。对备案类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审批类项目,A类项目公示10个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分别在20、10、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B类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提升管理水平

1.完善环评管理机构。提升市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服务全市项目建设技术能力和水平,评估中心明确专人为全市六县(区)建立一对一环评技术服务工作机制;各县(区)工业园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县(区)环保部门分支机构接受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赋予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县(区)环保部门同等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管理权限,切实增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环保服务能力。

2.建立环评专家库。组建地方环评专家库,结合实际情况,在严格筛选的同时适当放宽专家入库条件,扩大专家库覆盖范围。

3.强化技术支撑。培育并强化环评、监理、监测市场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编制质量与时效。

4.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后进行试生产,最长在1年内须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5.环评报告“瘦身”。突出环评要点和重点,精简、压缩不必要的内容:自然社会概况、水资源论证、相关计算过程,特别是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现状评价等环评章节尽量简化。

6.提升环评监测效能。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省环保厅公布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市环保局登记后即可依法依规在我市开展相关监测业务。

7.主动介入服务。结合前期论证会等情况,主动介入、提前服务,并做好跟踪服务。在办理环评手续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上门服务,主动与当地政府、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对接,加快环评手续的办理速度。

(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环评、评估、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单 位及个人资质管理,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违规的环境评价、评估、“三同时”监理,环境监测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向社会通报。制定和完善 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把环评报告、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编制质量、人员管理等事项作为对环保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的重点,每年进行质量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环保竣工验收商业保险介入制度。逐步探索建立“三同时”验收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制度。

(六)建立公众有效参与阳光环评制度

按照国家及省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地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采取发放调查表、听证会、随机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后续监管

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不欠新账、多还旧帐为原则,强化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及跟踪督办,确保项目的建设、正式投产等环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1.跟踪督查。环保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的项目移交到负有“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部门,“三同时”监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2.常态管理。对已通过“三同时”验收 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纳入日常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成立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配合支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豁免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一级组织普查,无一遗漏,市一级组织抽查,对重点项目、大项目组织专项检查,对未落实环保规定和环保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3.注重验收。环保“三同时”验收部门 应按规定的要求组织现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实行菜单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竣工验收的重点应当放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修复措施的落实上,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重大变动的界定以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发布的清单为依据。

(八)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原 则,以新《环保法》实施为界限,对2015年1月1日前已清理出的未批先建项目中尚未建成投产且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在 2015年年底前完成;对2015年1月1日前已建成且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在充分考虑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指标要求和环境风险等前提下,2015年年底前在提出处理措施和管理意见。

原标题:中国政府网:“放得下”还要“接得住”—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调查(附试点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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