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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3-24 11:40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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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建设城市公共领域工程。市区内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可优先选择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利用企业单位、城中村范围土地。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验收合格后可以面向社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

(五)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工程。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换)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市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加快我市与保定、邢台、衡水等毗邻地市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内各县(市)、区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六)着力推进服务体系工程。推进智能服务,着力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完善配套电网接入,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发改、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国资委、工信、城管、规划、公安(交管局、消防支队)、住建、交通和国土等部门及电力公司参加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每季度提请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参加的调度会,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领域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二)简化审批。发改、规划、住建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政策支撑。

1.发改、财政部门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同时,研究提出我市“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原则上,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应不低于设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要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2.规划部门要将由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3.国土部门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4.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经营性收费项目,执行上限定价可下浮政策,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具体电价、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98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22号)执行。

原标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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