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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河南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文)

2016-03-29 12: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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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到2017年年底,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能源局、质监局、工商局。

5.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市民取暖燃煤量。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2)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2016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建成区和各县(市)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所有区域的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102台3740万千瓦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6台129万千瓦的10万千瓦以上地方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不到排放限值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6.提升建筑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从2016年起,全省绿色生态城区、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增绿色建筑面积80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6年完成改造任务200万平方米以上;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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