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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2016-04-16 10:0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企业煤层气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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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停建项目土地处置。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商受让人一致,报政府批准后,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已缴清地价款、领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也可转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产业项目进行开发,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按照新用途和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八)关于历史遗留建成项目用地手续。对已建成过剩产能企业用地手续不全,允许各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后,先行完善用地手续,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九)关于违规在建项目用地手续。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确有必要建设且符合有关土地、城乡规划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履行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后,补办用地手续或新供国有建设用地,实行租赁方式供应。认定不属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处理,不得补办用地手续。

(十)关于产业转移和产能置换中土地管理。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相关过剩行业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依据置换方案,按照与产能减量或等量生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向产能置换项目承接地倾斜;对于企业整合搬迁后废弃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调整利用;支持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城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三、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十一)优化矿产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

(十二)统筹协调煤层气煤炭开发。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鼓励煤炭、煤层气企业对矿业权重叠区域采用兼并、重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开发进程。

本文件有效期5年。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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