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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煤炭消费替代考核办法》可再生能源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

2016-05-04 08: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消费煤炭行业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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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能源局下发《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浙发改能源〔2016〕240号),明确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17年浙江省风电装机达到200万千瓦,光伏装机达到400万千瓦以上。按照浙江省能源局下达的浙江省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和光伏、风电年度计划指标要求,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70%计0分。

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全面推进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和《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浙发改能源〔2015〕56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目的

及时了解全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各级政府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责任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全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确保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二、内容及指标

根据《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考核验收内容、分值及指标设定如下:

(一)煤炭消费减量(40分)

1.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10分)

目标:到2017年各设区市地方煤炭消费总量(省统调电厂电煤除外)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1)要求,完成省经信委下达的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控制目标计10分,未完成计0分。

2. 淘汰燃煤锅(窑)炉(10分)

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特殊工艺需要外,全面淘汰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

要求: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附件1)要求,完成年度燃煤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淘汰改造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政府每年初下达的《全省各市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计划》,完成年度淘汰改造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年度任务低于70%的计0分。

3. 淘汰落后产能(5分)

目标:到2017年,累计完成淘汰落后水泥行业产能450万吨、砖瓦产能58.6亿块标砖等。

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要求,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初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的计0分。

4. 压减过剩产能(5分)

目标: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压减过剩产能,有效削减用煤。

要求:按照《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年度产能过剩行业削减产能任务。

评分标准:根据省经信委下达的压减过剩产能计划,完成年度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5. 关停燃煤小机组(5分)

目标:加快关停省内30万千瓦以下纯凝发电机组。

要求:按照国家《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要求,完成年度关停任务。

评分标准:完成年度关停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60%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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