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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印发

2016-05-05 10: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发电燃煤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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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方案规定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2017年底前,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市州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鼓励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具体情况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8日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根据"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行政、市场、经济、科技等综合手段,总体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政府统领、部门尽责、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稳定提升,重污染天气大幅度下降。到2016年底,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以上,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到2017年底,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娄底市和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292天以上(优良率80%以上);衡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怀化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优良率82%以上);永州市、张家界市、郴州市和湘西自治州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优良率85%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积极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细化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严格高污染产业项目准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省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不再审批炼焦、有色冶炼、铁合金等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其他行业新、扩、改建项目严格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积极化解过剩行业产能,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浓度排放。2017年底前,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和其他市州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鼓励W型火焰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所有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参与)

3、加强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污染整治。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进新型干法水泥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有色行业规范化整治,2017年底前,国控重点企业要达到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鼓励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企业秋冬季实行错峰生产、限产或停产检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参与)

4、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2016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省商务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在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2016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参与)

(二)严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积极推进错峰上下班,缓解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优化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严把注册登记和转入关,新注册和转入车辆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认真落实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参与)

2016年底前,全省14个市州城市主要路段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省公安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3、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2016年底前,全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13万辆。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剩余的黄标车。加强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4、提升燃油品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力争2017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做好协调保障服务,加快推进我省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参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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