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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05-17 17:1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电联营煤电行业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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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支持

(一)“十三五”期间,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并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优选项目时优先安排。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减量置换要求。

(二)对于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

(三)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的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

(四)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化交易。

五、组织实施

(一)搭建服务平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煤炭和电力企业磋商合作,协调解决煤电联营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咨询服务。煤炭、电力等行业协会要加强煤电联营模式和产业融合机制等相关研究,及时开展技术交流和经验推广,为企业做好咨询服务。

(三)加快企业转型。相关企业应加快转变发展思路,根据自身情况特点,积极参与煤电联营,理顺协调机制,合

理配置企业资源,科学组织实施,增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能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煤电联营企业监督管理,促进煤电联营有序推进和规范化运作,同时避免推进过程中形成垄断。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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