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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发布

2016-05-19 11:0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自备电厂火电调峰新能源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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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1)暂停市场交易;

(2)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3)调整市场限价;

(4)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11.5 干预期间,进行干预的市场运营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后果等,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11.6 可根据情况选择如下干预方式:

(1) 暂停市场交易;

(2) 推迟市场交易;

(3) 调整交易结果;

(4) 其他干预手段。

11.7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决定中止或恢复电力市场。

11.8 市场中止期间,各市场交易主体应按照电网调度管理规程,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严格执行调度计划。

12.争议与违规处理

12.1当市场主体月度、年度对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执行、偏差处理、进度完成等指标提出异议时,可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书面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解释,如仍有异议,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协调解决。

12.2争议也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 协商解决;

(2) 书面申请调解,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实施调解和裁决;

(3) 申请仲裁;

(4) 提出司法诉讼。

12.3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市场成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处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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