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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KW补贴 两部委发布小水电扶贫工程(附全文)

2016-05-20 15:3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农村小水电发改委水电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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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要求

(一)投资计划管理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核准。在项目业主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县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和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按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要求做好投资计划申请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建设规模,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提出意见,联合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工程建设管理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标,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扶贫电站按实施方案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三)实施进展调度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在线监管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情况。项目法人要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已有的项目管理数据库,按月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月10 日前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四)资产和收益管理

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国有投资出资人代表,建立健全国有投资出资人制度。扶贫电站投产发电后,项目法人每年将中央投资收益(年收益高于6%的据实缴存,低于6%的由项目法人补足6%)存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账户,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近期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解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扶贫工作完成情况适时调整受益范围、对象和方式,报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省级统筹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试点的推进实施、项目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稽察。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带动农民持续受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小水电扶贫电站建设的监督管理,落实行业管理责任。项目法人是农村小水电扶贫电站的责任主体,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定期上交中央投资收益。

(三)强化社会监督

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要组建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贫困乡(镇)和村、贫困户代表参加的小水电扶贫协会,对项目的建设、运营以及收益分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法人要将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情况,在受益范围内的贫困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电力、价格、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指导,主动服务。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 号)等有关规定,推动落实农村小水电扶贫电站全额上网、执行本省标杆电价等优惠政策;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础上,探索利用专项建设基金等方式,支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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