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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燃气格式霸王条款你造吗?(工商总局发文开展公用事业格式条款整治)

2016-05-30 08:31来源:天然气与法律关键词:天然气行业天然气消费燃气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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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类合同格式条款及专家点评意见(节选)

1.以下违约行为还应当相应计付违约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缴费的千分之三计付。每次缴款冲抵电费、违约金的次序及比例双方约定为:先冲违约金后抵电费。

专家点评意见:

本条款对所欠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违约金设置上限,根据本条款规定,当年欠费的违约金为日2‰,一年约为72%,跨年度欠费的违约金则为日3‰,一年约为108%,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参照这一规定,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此外本条还规定,在用电人有欠费的情况下,如果有缴款但不能全部支付依据前述规则计算出的违约金及电费的,缴款先冲抵违约金,后冲抵电费。由于未缴纳的电费仍然可以产生日2‰或日3‰的违约金,而违约金不能计算利息,可见电费对于用电人来说是较重的负担,违约金则属于较轻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由于电费和违约金均属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而担保情况通常相同,原则上应当优先抵充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因此,此表述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乙方逾期时日不交气费,视为拒付气费。乙方未按期缴纳燃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于其不缴纳气费的用户每日按照所欠气费1%收取滞纳金。

2.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伏安5000元计付违约金。

专家点评意见:

根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本条每千伏安5000元的违约金标准大幅超出了《供电营业规章》的有关规定,且可能远大于供电企业的实际损失,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连续三次仍不能入户抄表的,从第三次起,按前四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的2倍计量”。

3.……二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专家点评意见: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与此类似的条款还有: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者,自规定缴费日期后第8日开始计征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限水或停水。

原标题:六大燃气格式霸王条款,你造吗?(工商总局发文开展公用事业格式条款整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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