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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6-02 10: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消费火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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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十五条(认定要求)煤炭替代来源仅限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前两年起采取措施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纳入煤炭替代方案或补充方案并形成煤炭替代量的耗煤设施关停、节能技改项目(或措施),应当已经事先纳入省、市、县(市、区)相关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测算原则)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关停所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现货量按照燃煤设施关停前3年实际耗煤量平均值进行测算,期货量按照燃煤设施最近3年实际耗煤平均值进行测算。

产业项目节能技改所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现货量按照改造后实际形成的煤炭削减量进行测算,期货量按照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确定的煤炭削减量进行测算。

第十七条(认定部门)各级经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煤炭替代量的认定工作。

省、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相关实施计划内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节能技改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的认定,同时列入不同级别同类计划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由确定计划的最高一级的经信部门负责认定。

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相关实施计划内分散锅炉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的认定,同时列入不同级别同类计划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由确定计划的最高一级的环保部门负责认定。

同一项目同时纳入不同类别实施计划,造成煤炭替代量重复计算的,应当剔除重复因素,并且依照最小值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认定依据)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节能技改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现货量以经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期货量以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现货量以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期货量以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九条(区内交易)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区域范围以内形成的煤炭替代量,应当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煤炭替代量权属单位签订的煤炭削减指标收购协议。

第二十条(跨区交易)煤炭替代来源于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区域范围之外的,应当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煤炭替代量权属单位签订的煤炭削减指标收购协议和有关政府或部门出具的调拨意见。

属于县(市)的,调拨意见由县(市)发改部门或同级政府出具,属于省辖市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的,调拨意见由省辖市发改部门或同级政府出具。

第二十一条(有效时限)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煤炭替代量,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四章 替代方案

第二十二条(方案组成)煤炭等量替代方案应包括概述、替代总量及标准、煤炭替代方案、落实措施和结论建议等,内容及深度应当按照《江苏省燃煤发电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编制大纲》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总量测算)煤炭替代方案应当根据项目设计产能以及行业煤耗标准等,测算项目煤炭消耗总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部门职责)各级发改部门会同经信、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非电行业新(扩)建耗煤项目的煤炭等量替代工作实施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总量控制)非电行业煤炭替代应当纳入各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统一管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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