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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6-02 10:0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消费火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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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九条(方案意义)煤炭替代方案是非电行业拟建耗煤项目环评、能评等报告编制及审查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必要条件。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依据审核通过的煤炭替代方案,开展环评审查工作。

各级能评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依据审核通过的煤炭替代方案,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锅炉管理权限,依照审核通过的煤炭替代方案,开展拟建锅炉准入监管和被替代锅炉退出监管。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审核通过的煤炭替代方案,开展拟建和退出的窑炉、炼铁高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方案编制)非电行业耗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自行编制煤炭替代方案,取得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后,报项目所在地发改、环保和经信等部门。

对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炭替代方案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煤炭替代方案审核意见,报国家相关部门,抄送省环保、经信、质监部门。

对省级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炭替代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发改、环保、经信、质监部门审核。

对市、县(市、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炭替代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抄报省和省辖市发改、环保、经信、质监部门。

第十一条(方案落实)省、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中列明该项目耗煤设备(设施、工具)数量和规格、耗煤总量和替代总量、现货量和替代量,并将替代来源详细列表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附件。涉及锅炉的要抄送省、市、县锅炉登记管理部门。

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后,项目所在地发改、环保、经信、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时确定的煤炭替代方案认真落实煤炭替代措施,于项目投产前完成替代。

第十二条(投产检查)项目投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取得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后,报项目所在地发改、环保、经信、质监等部门。

对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炭替代落实情况组织认定,出具认定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国家相关部门,抄送省环保、经信、质监部门。

对省级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炭替代落实情况组织认定,出具认定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抄送省环保、经信、质监部门。

对市、县(市、区)审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炭替代落实情况组织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抄报省和省辖市发改、环保、经信、质监部门。

第十三条(总量调整)因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耗量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煤炭替代新增量,并编制煤炭替代补充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管理手段)对未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生产用电,并按规定由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部门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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