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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印发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附任务分解表及名单)

2016-06-14 00:1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换电站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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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到2020年,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到2020年,除上述场所外,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同时,还应按照相关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站,主城区原则上按服务半径每3公里建设1座公共充换电站,并优先建设公交、出租车充换电站。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三、建设管理

(一)基本分类。本方案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体、配套变压装置、连接电缆。按照不同充电对象可分为自用和公用两类充电基础设施。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私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设施,私用充电桩是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原则为交流慢充桩;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专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服务(不对外营业)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仅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为快充桩。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服务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应当以快充为主。

(二)技术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全省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要求,满足在淮销售绝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要求。在全省统一标准未出台之前,我市充电桩建设标准原则上慢充采用220V交流充电,每枪最大功率不超过7.5KW;快充采用380V交流供电直流充电,每枪功率为40-60KW。国家、省新的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出台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三)建设主体。私用充电桩:私人用户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专用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自行引入充电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及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产权所有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选择充电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车位承租人提供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

为本单位车辆提供服务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由其自主选择建设方式和投资主体,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大型交通枢纽、会展中心、体育场馆、换乘中心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要求,配建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对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安全责任。公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产权所有者;自用充电桩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为实际使用者或者产权所有者。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为供电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为市公安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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