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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27个大行业中有21个产能严重过剩 供给侧改革推动“僵尸企业”出清

2016-06-29 16:02来源:《财经》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煤炭行业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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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破产的一些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如此繁多的及高昂的税费对早已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而言,是非常沉重的负担。但在现有税收体制下,要实现减免存在重重困难,这不但会使债权清偿率大大降低,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重生”。

在徐建新看来,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出清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同时需要法院自身功能不断完善。例如破产审判涉及到厂房处置、土地处置就需建设局、国土局等进行协调,这些都需要政府各部门提供支持。

“温州针对破产专门成立了一个府院联席会议,在会议上涉及政府需要处理的问题都可以进行沟通。我们第一次会议就基本解决了需要政府帮助处理的问题,第二次会议则主要解决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

值得借鉴的是,温州还成立了破产风险处置协同平台以及管理人协会对它们温州“僵尸企业”破产出清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同时,温州法院自身功能也不断完善,专门设立了破产审判庭以及对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的业绩考核标准不同于对普通案件业绩考核,加大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温州法院办理破产案件简化模式,要求一般的破产案件在6个月之内办结,无产可破的3个月内办结,相当于普通程序是6个月、简易程序的审判是3个月。

配套制度需加强

李曙光建议借鉴英美等国及香港地区政府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在我国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

李曙光近日在《财经》杂志发文建议修改破产法,成立破产管理局。建议借鉴英美等国及香港地区政府管理破产事务的经验,在我国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来负责推动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同时,他呼吁推动个人破产与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

在全球金融与经济环境的新格局下,在中国市场经济进入到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加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消费者破产)的起草进程确实有重要性与必要性。

而鉴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李曙光认为,我国应借鉴《世界银行有关有效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及方针》,在单行法或破产法的特别规定中予以专门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下一步如果破产法修订,庭外和解、强制和解也将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

周放生建议,在处理“僵尸企业”的时候,应该遵循一个原则:保人不保企业,不保企业就是不能亏损,保证职工的基本权益。“现在财政拿钱是救职工而不是救企业。”

原标题:“僵尸企业”出清迫在眉睫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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