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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印发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的通知

2016-07-04 10:5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交易电供暖电力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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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供暖单位和发电企业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遇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合同,需经交易各方同意,并向电网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方可终止履约,并在辽宁电力交易运营平台上发布市场公告,但已发生部分合同电量视为有效。合同终止情况报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若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市场不能正常运行,由电网企业向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告中止市场运行。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负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易环境,除特殊情况外,如发生系统事故、天气异常变化、负荷异常波动、特殊保电等不可预控的情况外,应保障市场交易正常秩序,保障交易电量完成和电费清算。电网企业应在保护供暖单位、发电企业商业信息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供暖单位月度用电量与计划出现偏差时,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提出次月电量调整书面申请,电网企业商相关发电企业同意后,参照次月供暖单位用电计划调整月度分解电量,但合同期满时,累计执行偏差不得超过±5%,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处理参照《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按月统计,若合同期不超过1年,合同期满时进行清算;对超过1年的交易合同,每年清算一次。

第二十八条严禁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恶意欠费、交易电量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等行为发生,否则将取消市场成员资格,并由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等事宜由省经信委商东北能源监管局裁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所列的相关条款,若国家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按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省经信委、省物价局、东北能源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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