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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印发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的通知

2016-07-04 10:5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交易电供暖电力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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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交易电量和电价

第八条电供暖交易电量以最终成交电量为准。由于每个供暖单位供暖规模不同,所需电量不同,且用电量受天气原因影响,预测难度较大,允许合同执行电量出现一定的偏差,月度合同电量可进行调整,实行滚动平衡,年度偏差电量不得超过±5%,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市场交易电量空间不参与全省年度发电计划安排。

第十条对于供暖单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单位,其电供暖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因电供暖所引起的新增用电,容量从总容量中扣除,免收基本电费。

第十一条供暖单位到户电价包括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输配电价由省物价局单独核定并发布。

第十二条供暖单位用电实行峰谷平分时电价。为减小供暖单位供暖设备的初始投资压力,低谷时段由原来7小时延长至10小时,延长时间以平时段扣减,峰时段保持不变,即由22:00-5:00变更为21:00-7:00。

第四章交易方式、合同签订及调整

第十三条电供暖电力交易参照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式,可采取挂牌、双边或集中撮合等交易模式。

第十四条交易结果必须通过电网企业安全校核,并按照交易规则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经电网安全校核无问题后,供暖单位、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电能计量、电量结算和电费计算、合同变更和转让、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等内容。交易合同文本由电网企业制定、东北能源监管局审核。合同签订后,报省经信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具体时间,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交易合同签订后,电网企业将发电企业交易电量纳入其生产计划,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和冬季供热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证交易合同电量完成。

第五章交易执行、计量与结算

第十八条供暖单位、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三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供暖单位向电网企业提交分月用电计划。电网企业根据分月用电计划,并依据各类交易合同、电网运行方式及负荷等情况,将各月分解电量经约束校核并进行系统平衡后编制成月度执行计划,向交易双方发布执行,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供暖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用电情况预测上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平衡月度计划。

第二十条电费结算方式保持现行体系不变,即供暖单位与发电企业均通过电网企业结算,以保证各类交易电量均衡兑现。电费结算时间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根据供暖单位抄表电量和交易合同,按照“月清月结、年度清算”原则优先与发电企业和供暖单位结算交易电费。

第二十二条供暖单位对电热设备单独加装计量表计、负荷控制和用电采集装置,与其他用电分表计量。供暖用电电量执行交易到户电价,其他用电电量按原有用电分类电价执行。

第六章市场成员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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