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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1.防范处置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建立出险企业应急处置机制,对出险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对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信用但有资金链断裂隐患的企业,采取行政协调、资产重组、加强内控风险管理等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一企一策”的措施予以支持,并按程序申请使用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对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能过剩、经营不善、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救助价值的“僵尸企业”,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效推进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工作。(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市经信局,各镇街(园区))
2.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推动银行机构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指导债权人委员及时落实国家、省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工作部署,着力防范大客户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风险,并按照“一起一策”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手段,及时处置不良贷款,防止风险积累、传染和放大。坚决打击企业恶意逃废债务等违法行为。(东莞银监分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
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加强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地方监测预警制度,推动信息资源依法互通共享,重点排查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私募股权基金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着力摸清风险底数、堵塞风险漏洞、化解风险隐患。指导各镇街(园区)成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专项排查非法集资风险,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重点打击涉众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建设。(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
4.强化对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探讨建立跨部门、跨镇街协同监管机制,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的监管,完善非现场与现场监管方式,及时掌握风险隐患苗头,提前介入化解风险情况。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并进行分类监管,引导部分经营不善的机构有序退出行业市场。(市府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相关镇街(园区))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
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去杠杆对企业等多方资金链的影响,研究制订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各方积极化解金融风险,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镇街(园区)的属地管理职责
各镇街(园区)负责制定本辖区企业资金链风险处置工作预案,主动预防、提前研判、果断化解风险,视情况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供信息,并申请使用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帮助辖区内优质大中型企业过好“转贷关”;指定相关工作部门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风险处置等职责;成立镇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继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权益保护意识及风险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
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降成本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落实好上级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通过实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人工成本、企业税负成本、社会保险费、企业财务成本、电力等生产要素和企业物流成本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为全市企业减负约189亿元,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19亿元、人工成本约14亿元、税负成本约53亿元、社会保险费约32亿元、财务成本约50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11亿元、物流成本约10亿元,企业综合成本较2014年水平下降约5%-8%。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不断推出为企业松绑减负措施,完善法制化营商环境,到2018年底,企业负担持续减轻,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推动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严格落实国家、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巩固2015年以来国家、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成果,对国家、省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认真落实国家、省新一轮正税清费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研究及相关测算分析,保证国家、省政策措施在我市顺利实施。(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2.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6年4月1日起,全部免征市级收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3.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全部免征市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级收入,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4.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国家和省清理减免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分别在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5.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编制并公布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部门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
6.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经清理规范工作明确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将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控制在100项以内;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通过市场调节价格,不再由行政事业单位垄断收费。(市发改局、市编办)
7.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重点加大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力度,推进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改革,调整和修订现有外贸涉企收费政策,规范港口服务收费,适当下调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海事局、东莞海关)
(二)降低人工成本
1.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市人力资源局)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市人力资源局)
3.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费用减免。支持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合作,对技工院校与产业园企业对接成效显著的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
4.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社保局)
(三)降低税负成本
1.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在总结2012年我市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工作成效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推进经营管理创新,加强财务核算,积极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落实国家、省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政策,以及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全力服务制造业企业发展。(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3.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4.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持续优化税政服务,保证政策实施到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
5.争取国家、省财税政策支持并在我市先行先试。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防止形成税收政策洼地的前提下,争取国家、省支持我市在天使投资、众创空间等方面先行开展相关财税政策创新试点,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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