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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成垄断推手?广西南宁供电局强收“电力配套费”被指违法

2016-07-20 11:29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关键词:变压器输配电电力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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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令人费解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出台文件,政府定价,主导南方电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强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下称:供配电配套费),物价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助推公用企业维持垄断地位,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电力安装企业苦不堪言。”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反映。

记者于7月7日专程赴实地展开调查。

红头文件主导限制竞争和垄断?

南宁市物价局于今年5月13日出台文件南价格〔2016〕21号《关于南宁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收费通知)指出,供配电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居民用户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的供配电设施。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箱式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以及住宅区规划红线外土建部分等,但不包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收费通知”显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6〕95号)精神,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并经南宁市政府同意,南宁市(含市辖县,下同)供配电配套费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民回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按上述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即90元/平方米。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供配电配套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供电企业组织开展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新建住房,不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向供电企业交纳供配电配套费。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作为商品房(或非安置用途)的建筑面积,其供配电配套费不能执行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

“收费通知”规定,供配电配套费由供电企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市本级、所辖县供电企业须分别进行资金统筹,专户管理,专款用于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得列为供电企业营业收入。供电企业按所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总额5%计提维护费,作为供配电设施今后维护的专项资金,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改造,以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原标题:红头文件成垄断推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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