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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成垄断推手?广西南宁供电局强收“电力配套费”被指违法

2016-07-20 11:29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关键词:变压器输配电电力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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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收供配电配套费

被指行政权力滥用

“供电局垄断供配电设施建安工程,其自己施工队伍不够用才对外发包,这样,对于民营电力设施建安企业是否公平?对于供配电配套费这一数额特别巨大工程建设资金收取重大事项的文件,为何事前不向交费人征求意见?不举行价格听证?为何文件不直接公示到交费人?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的供配电配套费属于供电企业系统内部的供电配套建设资金吗?由交费人交纳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工程费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属供电企业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对强收供配电配套费问题的采访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电力设施建安民企一连串的问号,表达了对收取供配电配套费的不满。

7月4日,南方电网服务区域内的某市物价局一位科级干部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对于“供电企业按所收取的供配电配套费总额中计提维护费,作为供配电设施今后维护的专项资金。”问题,应当不合理,维护费应当计入电费管理成本,由供电企业承担,不应当向开发商再收。

当前,在供电等公用企业集中的行业中,强制交易、滥收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政府有关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9号文电改主要精神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意思就是对发电方、售电方、用电方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而在电网、输配电环节强化政府管理。这样,今后输配电网相当于高速公路,只要向电网交了过路费,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就可以逐步实现直接交易。‘强征电力配套费’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促生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表示,强制收取电力配套费涉嫌违法,《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

业内人士分析,相比而言,滥用行政权力主导垄断,比市场垄断的潜在危害性更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也更大,更需要防范和打击。

南宁市工商局回应:已立案调查

7月7日上午,记者欲采访南宁供电局,经过记者与南宁供电局保安反复商量,南宁供电局办公室一自称姓左的女同志来到门岗室门前,取走《采访提纲》表示,向领导汇报后,给予书面答复。截至记者发稿,南宁供电局未作任何回复。

原标题:红头文件成垄断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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