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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安全报告》全文

2016-08-23 16:06来源:中国客车网关键词: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电动汽车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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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国

传统的汽车产品管理法规体系中涵盖了电动汽车尤其是储能系统电解液和电击防护方面的安全技术法规。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305对车辆撞击后,电解液溢出量、蓄电池/转换装置稳定性、以及对有害的触电保护提出了详细要求,以降低车辆撞击事故中由于推进装置蓄电池电解液溢出、推进装置蓄电池系统部件刺入乘客车厢以及电击等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风险。FMVSS是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车辆以及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的,并有与其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整个法规体系是较为严格的。另外,在电动汽车低噪音安全方面,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简称“NHTSA”)计划出台针对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出台的行人保护措施计划,预计2016年底前发布。

(三) 欧盟

欧盟电动汽车市场准入制度整体上沿用了传统汽车产品的法规体系。

在欧盟范围内对汽车产品制定和实施统一型式批准制度,主要基于EC指令和UNECE法规等强制性技术要求。电动汽车安全法规(UNECER100)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针对电动车辆的电气安全通用法规,适用于最大速度超过25km/h的M型和N型的所有的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混合动力、可插电式混合电动汽车、氢燃料汽车等,其主要从电击保护、可再充储能系统、功能安全和氢气排放判定要求等四个方面对电动汽车进行了最低安全风险规范。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6月15日形成提议,把ECER100作为欧盟电动汽车型式认证的强制性法规,以弥补对电动汽车电气安全要求的不足。

图 17 ECER100法规架构

另外,欧盟关于电动汽车相关电气产品也在电气安全法规中予以了规定。为适应欧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2014年3月29日,欧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的低电压指令2014/35/EU,用以替换原有的低电压指令2006/95/EC。新指令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前完成立法程序。即2016年4月21日开始卖到欧洲去的或者在欧洲上市的产品,对于电气产品必须要通过危险性分析,否则不允许上市。通过危险性分析的步骤是:首先,定义出产品的使用场所和整个生命周期;其次,根据使用环境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里分析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操作过程、操作阶段的状态;根据危险和操作者的状态通过定量的方式计算出每个阶段的危险等级,如果结果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则该产品可以上市,如果某个阶段超出安全范围,则该产品不允许上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修改产品设计,以确保电气产品包括电动汽车及相关部件的安全性。

原标题:百人会《电动汽车安全报告》全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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